建筑工程欠款糾紛及專家解析
來源:北京建筑律師 網址:http://www.alifold.com/ 時間:2014-07-03 10:07:57
建筑工程欠款糾紛及專家解析
一、 案由:建筑工程欠款糾紛
二、 承辦律師:謝鵬
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間,原江北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華廠職工集資房、科技樓和子弟校住宅工程。后雙方因工程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并提起了訴訟,在訴訟過程中,江北四建和利華廠于1998年11月24日簽訂了《案外和解協議書》,協議約定了工程款的具體支付辦法。后利華廠在1997年更名為重慶**公司。1998年,原江北四建改制為重慶山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,2003年山川公司將江北四建和利華廠于1998年11月24日簽訂了《案外和解協議書》中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江**?,F原告因利華廠一直未按照《案外和解協議書》中的規定支付工程款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。
五、訴訟請求
1、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82.5元,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(暫計算至2003年3月31日)360421.80元;
2、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。
六、律師代理意見
本所代表原告方發表代理意見如下:
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間,原江北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華廠職工集資房、科技樓和子弟校住宅工程。后雙方因工程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并提起了訴訟,在訴訟過程中,江北四建和利華廠于1998年11月24日簽訂了《案外和解協議書》,協議約定:利華廠欠江北四建工程款、利息等共計411382.50日元,利華廠分四次付清(1998年12月10日前付100000元;1999年1月10日、2月10日前各付100000;1999年12月19日前付清余款111382.5元,若利華廠逾期支付欠款,從199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為止,每天按應付款的萬分之十計付違約金)。二被告從1998年至2002年10月11日共付給原告199300元。2001年1月16日被告認可的在《案外和解協議書》中漏算的利息9600元,現二被告共欠工程款221682.5元。1998年,原江北四建改制為重慶山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,2003年山川公司將江北四建和利華廠于1998年11月24日簽訂了《案外和解協議書》中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江**。利華廠在1997年更名為重慶**公司,競博公司應對利華廠更名前所欠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82.5元,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(暫計算至2003年3月31日)360421.80元;
七、法院判決
1、重慶**廠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江**工程款22168.5元。
2、重慶**廠賠償江**逾期付款22168.5元的違約金(從1998年12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,每天按應付款的萬分之二點一計付),此款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。
3、駁回江**對重慶**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八、案件評析
本案是有關欠款的糾紛。本案涉及到債權的轉讓,法人的變更等問題。被告與原江北四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,在原江北四建完成了建設工程后,被告利華廠理應向原江北四建支付工程款。原江北四建后改制為重慶山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,2003年山川公司將江北四建和利華廠于1998年11月24日簽訂了《案外和解協議書》中的債權轉讓給原告江**。原告江**因此取得了原江北四建對重慶利華廠的工程欠款的債權,依據《合同法》的相關規定,被告利華廠理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。而被告利華廠在1998年更名為重慶**公司,現在利華廠和競博公司分別為獨立的企業法人,可以認為競博公司是利華廠分立出來的,依據《公司法》的規定,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分立協議有分立后的公司承擔。所以如果能證明競博公司是利華公司分立出來的,可以要求起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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